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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波兰签证的注意事项
2013/7/19 10:43:10

· 签证本身不赋予不可撤销的进入国境的权利,移民局可能在签证和护照有效的情况下不许入境。

· 正常情况下签证须申请人亲自来递交申请和领取相关文件。只有在本领事馆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由其他人持有申请人的授权书来代替申请人递交签证申请或领取相关文件。

· 可以在出发日期前最多三个月递交签证申请。

· 签证的审理期最长为三个月。已批签证必须在一个月内取走。过期则被视作申请人放弃此签证,签证相关文件将按程序处理。

· 如递交虚假材料,视情节在不损害申根国集团法律的前提下将被拒签或剥夺已批签证。

· 总领事馆保留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材料的权利和要求申请人面试的权利。

· 申请材料审理时被作为单独个人对待,每个申请人都应该按要求提供全套的完整材料。如有几个人公用波兰公司邀请信及中国公司介绍信,在每个人的材料中都应附上该文件的复印件。

· 即使提交了所有文件也不意味一定获得签证。拒签也将得到书面形式的通知,允许在规定时间内申诉。

· 如需签定返回协议,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协议要求。

· 申请人在领取护照时应检查签证内容是否正确,如取走签证则意味申请人认同签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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